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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4608号

宋秀伟与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秀伟,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4608号原告宋秀伟。被告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昆仑路东侧矽谷港湾一期标段B1区19号4门120。法定代表人沈永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秀伟诉被告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秀伟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秀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秀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侯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