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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627号

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627号申请人吕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关于吕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随时来法院恢复执行,这期间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学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