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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执491号

陈雨明与胡仁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雨明,胡仁福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陈雨明,男,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胡仁福,男,汉族,住东阳市。申请执行人陈雨明与被执行人胡仁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金磐商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偿还本案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4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式庆

审判员  黄承跃

审判员  傅军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欣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