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梁仁方。被执行人李时进。被执行人李环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仁方与被执行人李时进、李环珍民间借贷及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中,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1执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晓波
审判员 向 荣
审判员 张文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志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