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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执115号

梁仁方与李时进、李环珍民间借贷与债务转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仁方,李时进,李环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梁仁方。被执行人李时进。被执行人李环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仁方与被执行人李时进、李环珍民间借贷及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中,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1执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晓波

审判员  向 荣

审判员  张文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志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