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570号
原告:青岛茂源惠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开发区。
被告:青岛惠源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茂源惠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惠源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茂源惠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8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薛志芳
审判员 赵桂修
审判员 张成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