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349-2号申请执行人黄梅。被执行人四川聚华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淑清。黄梅申请执行四川聚华鑫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88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梅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87.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聚华鑫投资有限公司在工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于2016年4月13日将被执行人四川聚华鑫投资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账户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黄梅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聚华鑫投资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88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