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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3594号之一

张芨与王中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张芨,王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3594号之一原告张芨。被告王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芨诉被告王中华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芨撤回对被告王中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张芨负担。

审判员  纪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晓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