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3594号之一原告张芨。被告王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芨诉被告王中华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芨撤回对被告王中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张芨负担。
审判员 纪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晓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