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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第159号

白玉柱与丁梓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玉柱,丁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4第159号申请执行人白玉柱.被执行人丁梓。本院在执行白玉柱与丁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丁梓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房产被我院另案查封,无法评估拍卖。申请人白玉柱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劳务款36000元,诉讼费350元,执行费440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2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锋

审判员 周 瑶

审判员 刘永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