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更168号罪犯牛贵,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09)七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4242.09元。宣判后,牛贵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黑刑三终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上诉人牛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1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2011年3月4日交付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执行。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牛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累计获有效奖分204分,其中当年获有效奖分58分。该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牛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事实及改造表现,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牛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可臣
审判员 关 勇
审判员 孙国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