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130号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云岭,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智慧,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根,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鹏
审 判 员 陈相胜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孙雪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