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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971号

李玉荣与韩明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荣,韩明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97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荣被执行人韩明君本院在执行李玉荣与韩明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志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