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965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法定代表人曹小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红,男,汉族,系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驻乌审旗项目经理。被告王永清,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泳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