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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23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与蓝海波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蓝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住所地:广西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瑞华,行长。

被执行人:蓝海波,1971年9月21日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与被执行人蓝海波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余伟波

审判员  廖 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容 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