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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862-2号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常领、李全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常领,孙桂荣,王世利,李全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862-2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常领。被执行人孙桂荣(李常领之妻),地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世利。被执行人李全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执行人李常领、李全新、孙桂荣、王世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常领、李全新、孙桂荣、王世利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周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