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竹县。申请执行人王传洪,男,1971年11月26日,汉族,住大竹县。张静申请执行王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竹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王传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传洪外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王传洪下落时或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24执1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申请人张静可就剩余债权4050元及利息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道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向奇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