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刘鑫,女,汉族,1989年5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洛阳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法定代表人董成龙,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福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法定代表人张高,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瀍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2015)洛民终字第348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1153800元及利息(另外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
二、洛阳福海置业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福海花园1号楼17、14、8层1701、1702、1401、801号房屋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人民陪审员 李一栋
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一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