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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1155号

邢台市惠圆快递有限公司与张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台市惠圆快递有限公司,张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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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155号原告邢台市惠圆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苗冬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雅男,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峰。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市惠圆快递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市惠圆快递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惠圆快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惠圆快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17元,减半收取为5308.5元,由原告邢台市惠圆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七日

书记员 袁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