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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民初451号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451号

原告:杨某甲。

被告:杨某乙。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  吕学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子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