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451号
原告:杨某甲。
被告:杨某乙。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 吕学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子微 微信公众号“”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451号
原告:杨某甲。
被告:杨某乙。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 吕学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子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