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956号原告李锋,男,住柘城县。被告王田峰,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锋与被告王田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锋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锋负担。
审判员 胡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国民 来自
李锋与王田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956号原告李锋,男,住柘城县。被告王田峰,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锋与被告王田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锋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锋负担。
审判员 胡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