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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1956号

李锋与王田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锋,王田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956号原告李锋,男,住柘城县。被告王田峰,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锋与被告王田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锋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锋负担。

审判员 胡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