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46号申请执行人孟庆海,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海伦市。委托代理人赵洪杰,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邴昆,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传发
审判员 刘 静
审判员 张福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伟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