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680号原告张海龙,男,1976年7月1日出生。被告陈永利,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龙与被告陈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龙在本院规定的交纳诉讼费期间,未交纳诉讼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阮小英
人民陪审员 刘堪铎
人民陪审员 李增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冉 百度搜索“”
张海龙与陈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680号原告张海龙,男,1976年7月1日出生。被告陈永利,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龙与被告陈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龙在本院规定的交纳诉讼费期间,未交纳诉讼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阮小英
人民陪审员 刘堪铎
人民陪审员 李增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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