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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680号

张海龙与陈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海龙,陈永利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680号原告张海龙,男,1976年7月1日出生。被告陈永利,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龙与被告陈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龙在本院规定的交纳诉讼费期间,未交纳诉讼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阮小英

人民陪审员  刘堪铎

人民陪审员  李增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