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405号原告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自俭,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得伟,该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李秀芳,女,土族,西宁市城北区地方税务局职工,生于1966年9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虎年、李秀芳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对被告李秀芳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秀芳的起诉。
审判员 石丽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麻生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