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河美姬。申请执行人河美玲。被执行人邓宏斌。被执行人和龙市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图们和立出租车行。法定代理人汪和平。申请执行人河美姬、河美玲申请执行邓宏斌、和龙市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图们和立出租车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图民初一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美姬、河美玲据此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5.82万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宏斌、和龙市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图们和立出租车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河美玲、河美姬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邓宏斌、和龙市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图们和立出租车行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晓风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温志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