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6执保178号

故城县郑口运河工业布带厂与河北腾扬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故城县郑口运河工业布带厂,河北腾扬橡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保178号

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郑口运河工业布带厂。

法定代表人:刘建锋,厂长。

被执行人:河北腾扬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俊峰,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郑口运河工业布带厂与被执行人河北腾扬橡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制作的(2016)冀1126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腾扬橡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2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向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