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荣成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荣成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