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执532号

任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荣成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荣成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