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5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玲、沈延胜、沈延顺与被执行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5)天民三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杨明玲、沈延胜、沈延顺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并查询了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天民三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栋执行员 刘冰执行员 曹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