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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3执134号

马铭阳李洪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铭阳,李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马铭阳,男,2014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被执行人李洪涛,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龙煤集团七台河公司物资供应处职工,现住本市。本院做出的(2015)桃民初字第642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桃民初字第642号民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华执行员 管 颖执行员 高春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