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执字第1351号

刘永贵与高玉彬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永贵,高玉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贵,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高玉彬,现住农安县。本院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的刘永贵申请高玉彬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农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玉彬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永贵返还两台起重机,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建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