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603-2号
申请执行人:李典青,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王德欣,男,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典青与被执行人王晓春、王德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典青以(2013)莱州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德欣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德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德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德欣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德欣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德欣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荆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