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552号申请执行人王继花,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潘枝叶,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王继花与被执行人潘枝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7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胶民初字第70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吉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