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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2552号

王继花与潘枝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继花,潘枝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552号申请执行人王继花,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潘枝叶,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王继花与被执行人潘枝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7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胶民初字第70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吉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