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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3880号

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景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景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3880号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杨世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津林,该公司职工。被告崔景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景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安媛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文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