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3880号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杨世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津林,该公司职工。被告崔景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景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安媛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文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