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284号
申请人:苏爱兰,女,汉族,住平原县。
申请人:付志强,男,汉族,住平原县。
申请人:付丽萍,女,汉族,住平原县。
申请人:付丽燕,女,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邓印广,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爱兰、付志强、付丽萍、付丽燕与被执行人邓印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琨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张金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春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