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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450-2号

李玉丰、陈明等与刘金辉、于训政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丰,陈明,许东子,刘金辉,于训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450-2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丰。

申请执行人:陈明。

申请执行人:许东子。

被执行人:刘金辉。

被执行人:于训政。本院在执行李玉丰、陈明、许东子与刘金辉、于训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潍城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鹏飞

审判员  马 骏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则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