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450-2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丰。
申请执行人:陈明。
申请执行人:许东子。
被执行人:刘金辉。
被执行人:于训政。本院在执行李玉丰、陈明、许东子与刘金辉、于训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潍城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鹏飞
审判员 马 骏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则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