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530号原告贺海伟,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梅同升,男,1973年4月20出生,汉族。被告刘小敏,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渑池县仁村乡仁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中伟。住所地:渑池县仁村乡。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贺海伟诉被告梅同升、刘小敏、渑池县仁村乡仁村村民委员会身体权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本院进行了查找,但无法找到各被告。故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海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长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