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loz2016loz陕06**民初160号原告边崇朝,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国家税务局职工,现住洛川县中心街80号。被告米利,男,43岁,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崇朝诉被告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崇朝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边崇朝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崇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边崇朝承担。
审 判 长 郑晓峰
审 判 员 孙银萍
代理
审判员 杜秀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志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