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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629民初160号

边崇朝诉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边崇朝,米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loz2016loz陕06**民初160号原告边崇朝,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国家税务局职工,现住洛川县中心街80号。被告米利,男,43岁,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崇朝诉被告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崇朝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边崇朝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崇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边崇朝承担。

审 判 长  郑晓峰

审 判 员  孙银萍

代理

审判员  杜秀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志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