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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执字第20号

赵延岭与王洪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延岭,庞业徽,杜明超,王洪生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赵延岭被执行人庞业徽被执行人杜明超被执行人王洪生申请执行人赵延岭与被执行人庞业徽、杜明超、王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0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洪生账户上的存款2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