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1922号原告张战杰,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连丽红,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永远摩托车维修部,住所地三门峡市。经营者孙永远,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战杰诉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永远摩托车维修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战杰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战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战杰负担。
审判员 崔云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梦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