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235号
原告:王锡荣。
委托代理人:佟文福,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鸿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016幢3-29(集中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锡荣与被告宁波鸿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锡荣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鸿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锡荣撤回对被告宁波鸿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锡荣负担。
审 判 长 齐 琦
人民陪审员 蒋兴国
人民陪审员 沈 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