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300号之一原告冯来学。被告席允志。本院于2016年06月23日作出(2016)鲁0724财保191号保全裁定,扣押了被告席允志驾驶的鲁V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席允志驾驶的鲁V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樊文凯 来源:
冯来学与席允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300号之一原告冯来学。被告席允志。本院于2016年06月23日作出(2016)鲁0724财保191号保全裁定,扣押了被告席允志驾驶的鲁V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席允志驾驶的鲁V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樊文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