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民辖终34号

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辖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苍松大厦南座12楼。法定代表人李军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33号。法定代表人朱玉国。

上诉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6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原则,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应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长沙银行网点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书》第十四条中约定:“凡因本合同事项,双方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合同甲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长沙市××区,故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一部分,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长沙市,故本案应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其管辖约定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建文

审判员  张 訸

审判员  左 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