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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66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6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1977年4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志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许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借款4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许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45000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许某某无法找到,经查,被执行人许某某名下有一辆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陕J543**,本院予以查封后被执行人许某某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樊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