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7民初231号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任芙蓉,女,生于1978年1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薛虎,男,生于1976年3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系被告任芙蓉之夫(特别授权)。第三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喻泽全,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芙蓉、第三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任芙蓉、第三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