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757号原告何纪锋被告张辉(张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纪锋与被告张辉(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纪锋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纪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纪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雅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志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