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7民初1757号

何纪锋与张辉(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纪锋,张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757号原告何纪锋被告张辉(张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纪锋与被告张辉(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纪锋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纪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纪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雅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志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