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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2120号

闫玉芳、徐斌、徐娜与赵正山、张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闫玉芳,徐斌,徐娜,赵正山,张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2120号原告闫玉芳,女,汉族,1953年出生,住泰安市。原告徐斌,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泰安市。原告徐娜,女,汉族,1979年出生,住泰安市。委托代理人杨文玲,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正山,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张军,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御碑楼路2号。负责人李琦,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玉芳、徐斌、徐娜与被告赵正山、张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玉芳、徐斌、徐娜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玉芳、徐斌、徐娜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不违背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玉芳、徐斌、徐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6350元由原告闫玉芳、徐斌、徐娜承担。

审判员  林玉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