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恢8-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岭,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283号。代表人:刘铁军,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玉函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谭方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山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东五里营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山塑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九案,本院2014年11月19日分别作出的(2014)济商初字第176-178、180-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12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济中法执字第306-309、311-3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九案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18日,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申请,本院对九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与济南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及申请,2016年4月18日本院裁定变更济南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6)鲁01执恢8、9、11-16号八件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对被执行人山东山塑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济宁市任城区的A1、A3、A4、A7地块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价747000088元,依法裁定拍卖A1、A3、A4、A7地块土地使用权,根据2016年6月6日山东华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等六家拍卖公司出具的成交报告,在2016年5月31日第二次重新拍卖中,济宁绿地嘉慧置业有限公司以63073万元竞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合同一案,2016年4月28日经本院(2106)鲁0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生效,该银行对A3地上部分使用权[证号:济宁国用(2011)第0802110008-1]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该银行向本案主张抵押权优先受偿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借款合同四案,2015年2月12日、16日、27日、3月2日经本院(2014)济商初字第265、264、266、263号民事判决生效,该银行对A3地上部分使用权[证号:济宁国用(2011)第0802110008-2]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2015年3月24日该银行将四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该公司向本案主张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经组织各方核实计算,扣除本案诉讼费2195046元、评估费630万元、执行费424300元,依法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过付抵押权优先受偿价款3690.9677万元,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过付抵押权优先受偿价款19708.0669万元,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济南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过付执行款35614.9018万元,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款可供分配,且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济商初字第176-178、180-1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隋登科
审判员 陈金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冬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