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5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负责人逄焕波,行长。被告山东平度国家粮食储备库。法定代表人孙建平,总经理。被告青岛宏恩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告山东平度国家粮食储备库、被告青岛宏恩农产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22816元,减半收取614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6408元,由被告负担(已支付给原告)。
审判员 杨剑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