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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申34号

何家杰与黄小林、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家杰,黄小林,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舒世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申3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何家杰。

委托代理人:程晋龙,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黄小林。一审

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葛大店项目集聚区17#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1392110-9。

法定代表人:舒世发,总经理。一审

被告: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南桃花源路西综合楼A,组织机构代码79982331-4。

法定代表人:李传发,执行董事。一审

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照山社居委B区移民安置区39栋28号,组织机构代码55921345-3。

法定代表人:舒世发,总经理。一审

被告:舒世发。再审申请人何家杰因与被申请人黄小林、一审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舒世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2)蜀民一初第02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何家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赵苏元

审判员  张 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武天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