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申3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何家杰。
委托代理人:程晋龙,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黄小林。一审
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葛大店项目集聚区17#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1392110-9。
法定代表人:舒世发,总经理。一审
被告: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南桃花源路西综合楼A,组织机构代码79982331-4。
法定代表人:李传发,执行董事。一审
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照山社居委B区移民安置区39栋28号,组织机构代码55921345-3。
法定代表人:舒世发,总经理。一审
被告:舒世发。再审申请人何家杰因与被申请人黄小林、一审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舒世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2)蜀民一初第02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何家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赵苏元
审判员 张 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武天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