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执9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艾格森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艾格森数控公司)。法定代表人桑路生,艾格森数控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精信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精信捷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都,精信捷科技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艾格森数控公司与被执行人精信捷科技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宿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宿仲裁字第35号仲裁裁决。因被执行人精信捷科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艾格森数控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经查,被执行人精信捷科技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艾格森数控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宿迁仲裁委员会(2016)宿仲裁字第35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化
审判员 文丹丹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