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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督512号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与邢占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邢占春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督512号

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

负责人:赵贵丰,行长。

被

申请人:邢占春,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与被申请人邢占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撤回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183.33元由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负担。

审判员  吴明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