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349号
原告:程某梅,女,汉族,住涡阳县公吉寺镇。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涡阳县公吉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梅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程某梅承担。
审判员 兰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