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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349号

程梅梅诉张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梅,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349号

原告:程某梅,女,汉族,住涡阳县公吉寺镇。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涡阳县公吉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梅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程某梅承担。

审判员  兰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欣 来源:百度搜索“”